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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》授權規定,結合我省實際,現就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作如下決定:
一、本省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。
二、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》第七條規定情形的,按照以下辦法減免契稅:
(一)因土地、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、征用,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的,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,超出部分征收契稅;選擇產權調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,支付差價的,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。
(二)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,在滅失住房所在的設區市范圍內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,免征契稅。
三、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《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〈江西省契稅實施辦法〉的通知》(贛府發〔1998〕2號)同時廢止。
來源:江西人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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